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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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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信息。
新聞出版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fā)布的,旨在加強新聞出版許可證的管理,規(guī)范新聞出版市場秩序,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辦法于2015年12月30日經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許可證是指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許其從事新聞出版活動的行政許可證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許可證管理中應遵循依法、公開、規(guī)范、便民的原則。
許可證的設立是指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決定以頒發(fā)許可證的形式作為許可證件。許可證的設計是指對許可證的登記項目和樣式進行的設計,設計時須規(guī)定其有效期限。許可證的印刷是指按照許可證的設計樣式,印刷不含登記內容的紙質許可證或復制不含登記內容的電子許可證。許可證的制作是指空白許可證的內容填寫、蓋章、封裝等。許可證發(fā)放是指將許可證送達行政相對人。
許可證持證者應按照許可證所載明的業(yè)務范圍和期限從事新聞出版活動。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冒用,或者以買賣、租借等任何形式轉讓。如果許可證有效期滿或發(fā)生損壞、丟失,持證者需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換發(fā)或補發(fā)新證的申請。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包括有確定的企業(yè)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fā)行員職業(yè)資格、有與其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等。辦理流程包括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步驟。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提交申請材料并且經其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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