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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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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擺攤賣糖是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則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過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根據(jù)《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guī)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jiān)督管理。
不同地區(qū)對于擺攤賣糖的許可證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一般來說,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例如,某些地區(qū)可能對擺攤的地點、時間、規(guī)模等有特定的規(guī)定,同時對于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因此,在具體操作時,需要了解當?shù)氐南嚓P規(guī)定和政策。
擺攤賣糖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取得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前,應先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這是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證件。
準備申請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向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縣級以上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可能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等待審核結果。
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擺攤賣糖屬于違法行為,將面臨相應的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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